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,为预防、控制艾滋病,捍卫公共卫生,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《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》,该条例共七章六十条,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。条例中明确规定,宾馆、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内,不放置安全套将遭到处罚;政府部门不宣传防治艾滋病知识将受处罚;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;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。
条例中说,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、督促高等院校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。各级、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。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,须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。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。医疗单位不得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。
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。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,推诿或者拒绝对其进行治疗。产前艾滋病检测,不得收费。本人不同意任何单位不可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。
艾滋病感染者、病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,不得侵犯、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障、婚姻、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