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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冠希艳照事件的法律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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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2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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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7日,有网民在某网站“香港讨论区”上传一张疑似香港艺人阿娇(钟欣桐)与绯闻男友陈冠希的艳照。28日下午,网上流传第二张疑似陈冠希与另一个绯闻女友陈文媛的艳照。29日下午,自称“EdisonChen”的网民发布与第一张艳照相连的四幅连环照。与此同时,有网友宣称这些照片是出自一短片,并准备上传该短片。随后,该事件演化为轰动娱乐圈的艺人艳照事件,香港警方神速破案。原来引起网友为之疯狂的照片,是有艺人将手提电脑送往港岛一间电脑公司修理时意外泄露。香港警方先后拘捕数人,其中有信息科技人员。 近日,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,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“裸照”,“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,尽量不要动,浏览、复制、粘贴、下载、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。” ■发布和传播艳照者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红刚律师:香港警方拘捕了发布者。同样,根据大陆的法律,发布淫秽色情图片也是违法行为,甚至构成犯罪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8条就规定,“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”。《刑法》第363条、364条中则规定,“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;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;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……”毫无疑问,如果明星艳照被认定为淫秽色情图片,那么发布和传播者构成违法甚至犯罪。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,很多网民熟悉网络的各种传播方式。但是,网民们可能始料不及的是,通过BT、QQ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发送淫秽色情图片,或者在色情网站上上传,这已经构成违法,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,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次查处。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张康林博士:除了上述法律,我国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也有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聊天室、论坛、即时通信软件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,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200件以上,就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。若不以牟利为目的,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,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400件以上,则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。 ■浏览艳照者是否构成违法 张康林:如果个人在家浏览黄色网站,没有任何其他传播行为,道德上虽应受谴责,但不宜定为违法。如果浏览网站的同时还有制作、传播、复制等不健康的内容,那么这种行为构成违法或者犯罪。值得一提的是,家中看黄网有别于在网吧中浏览黄色网站。网吧属于公共场所,有传播有害信息的可能,同样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。 朱红刚:浏览淫秽色情图片构成违法,法律依据是据1997年公安部33号令颁布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。据该办法第6条及第20条的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等信息。违反者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。对此,法学界和司法实践界曾经有过激烈的讨论。2004年,四川省两位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,被当地警方抓获,引起舆论一片哗然。我个人认为,浏览淫秽色情图片应当受到谴责,但是公安机关不应当因此抓人,限制人身自由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定。 (据《法制周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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